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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

你对“组织”足够了解吗?

来源:“秘书工作”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什么是组织 

  在古代汉语里,“组”的基本意思有两个。一是作为名词,有丝带之意,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使其妻织组。”二是作为动词,有编织之意,如《诗经·鄘风·干旄》:“素丝组之,良马五之。”

  “织”在读zhī时,作为动词,有纺织、编织之意;如《孟子·滕文公上》:“其徒数十人,皆衣褐,捆屦织席以为食。”此外,织在读zhì时,通“帜”,为旗帜之意。

  “组织”在古代一般作为动词使用,主要有三种意思。一是纺织,如陆游《夫人孙氏墓志铭》:“凡组织缝纫烹饪调絮之事,非出其手,舅姑弗悦。”二是组词造句、写作,如《文心雕龙·原道》:“雕琢性情,组织辞令。”三是构陷、罗织罪名,如李白《叙旧赠江阳宰陆调》诗:“邀遮相组织,呵吓来煎熬。”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组织”作为动词,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作为名词,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

  在党政机关工作和法律法规中,“组织”更是经常出现的关键词,甚至在同一条款中还出现了不同意思的“组织”。如《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这里的两处“组织”分别是动词和名词。

作为动词的组织 

  一是统筹、负责、管理之意。这个意义上的用法,多次出现在法律、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及各类文件中,其主体既包括集体,也可以是个人,而组织的对象则是相对宏观、抽象的事务或工作。

  主体是集体的,一般强调职责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又如,《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要求:“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

  主体是个人的,往往强调能力素质。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中,就包括“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二是召集、牵头之意。主要是指召开了有关会议、开展了某项工作,对象一般是具体的活动。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重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同时还明确了“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作为名词的组织

  一是作为集体的组织机构。这个意思的“组织”是指集体,相对于个人。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这里的“组织”就包括多种类型、性质的集体或单位。

  二是指党的组织、集体。这个意思的“组织”往往出现在党内法规及政策文件中。

  如《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义务的规定中,就包括“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两处的“组织”,都是党组织、集体的意思。

  这种意思在日常交流的口头语中也经常使用,如“感谢组织的关心厚爱”“代表组织来看望节假日坚守岗位的同志”等。

  三是与管理体制机制、机构编制、职责权限、人员及其教育培训等有关的事项或工作。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以“组织法”的名义,对法院设置、组织、职权等相关事务作出规定,“组织法”涵盖了其调整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组织”的这个用法并不限于“体制内”单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